饮食常识Manual
中華国民共和國食物衛生食品法
第一條為保證食物衛生,避免食物污染和无益要素對人體的妨害,保护黎民身體强健,增強黎民體質食品,造订本法。 本法適用於一齐食物,食物增加劑,食物容器、包裝原料和食物用东西、設備、洗滌劑、消毒劑;也適用於食物的生産經營場所、設施和有關環境。 第六條食物應當無毒、無害,适当應當有的營養哀求,拥有相應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狀。 第七條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物,必須适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造订的營養、衛生標準。 (一)坚持內表環境整潔,採取清除蒼蠅、老鼠、甲由和其他无益昆蟲及其孳生條件的设施,與有毒、无益場所坚持規定的距離; (二)食物生産經營企業應當有與産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物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廠房或者場所; (三)應當有相應的消毒、换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洗滌、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施; (四)設備佈局和工藝流程應當合理,避免待加工食物與直接入口食物、原料與造品交叉污染,食物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物的容器,应用前必須洗凈、消毒,炊具、器械用後必須洗凈,坚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物的容器包裝、东西、設備和條件必須安闲食品、無害,坚持清潔,避免食物污染; (八)食物生産經營人員應當經常坚持個人衛生,生産、銷售食物時,必須將手洗凈,穿着清潔的就业衣、帽;銷售直接入口食物時,必須应用售貨东西; 對食物攤販和城鄉集市貿易食物經營者正在食物生産經營過程中的衛生哀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黎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本法作出具體規定。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食品,不妨對人體强健无益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度標準的; (八)用非食物原料加工的,列入非食物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物當作食物的; (十)為防病等迥殊需求,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黎民当局專門規定禁止出售的; (十一)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答应应用的增加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 第十條食物不得列入藥物,然则依照傳統既是食物又是藥品的作為原料、調料或者營養強化劑列入的除表。 第十一條生産經營和应用食物增加劑,必須适当食物增加劑应用衛生標準和衛生约束辦法的規定;不适当衛生標準和衛生约束辦法的食物增加劑,不得經營、应用。 第十二條食物容器、包裝原料和食物用东西、設備必須适当衛生標準和衛生约束辦法的規定。 第十三條食物容器、包裝原料和食物用东西、設備的生産必須採用适当衛生哀求的原原料。産品應當便於洗刷和消毒。 第十四條食物,食物增加劑,食物容器、包裝原料,食物用东西、設備,用於洗刷食物和食物用东西、設備的洗滌劑、消毒劑以及食物中污染物質、放射性物質容許量的國家衛生標準、衛生约束辦法和檢驗規程,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造订或者答应頒發。 第十五條國家未造订衛生標準的食物,省、自治區、直轄市黎民当局可能造订地方衛生標準,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食物增加劑的國家産品質量標準中有衛生學意義的指標,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赞同。 農藥、化肥等農用化學物質的安闲性評價,必須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赞同。 屠宰畜食品、禽的獸醫衛生檢驗規程,由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造订。中華国民共和國食物衛生食品法